朋友圈里发视频,他被告上了法庭
2022-02-26 05:54:29 来源: 许昌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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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曹珂欣)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恶意谩骂、随意攻击、公然侮辱他人,轻则赔礼道歉,重则担负刑事责任。禹州市一男子就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段视频被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

乔女士现年49岁,长葛市人,2020年6月入职某信息服务公司当业务员,2021年8月从该公司离职,到某食品商行工作。2021年10月,乔女士突然将前同事闫某告上法庭。原来,乔女士离职后,曾与其因业务问题发生矛盾的闫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闫某用录音电喇叭播放录音:“乔某,你个小偷,赶紧出来还钱。”随后,闫某还曾两次拿着录音电喇叭到乔女士的工作单位,以向乔女士索要欠款为由进行宣扬。

立案后,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闫某辩称,原告乔女士所述不属实,纯属诬告。原告的名字是乔某某,而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中提到的是“乔某”,不是原告的名字。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被告闫某与原告乔女士因存在矛盾,未采取合法适当的方法进行解决,在网络上发布包含有不文明语言的视频、文字,并到原告所在公司进行宣扬,其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贬损,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对于被告辩称录音中的“乔某”不是乔女士,该法院认为,因在本案双方发生矛盾的特定条件下,被告录音所指向的对象即是乔女士。

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时间及影响范围、被告的过错程度,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闫某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与原告乔女士有关的视频、文字,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眼下,网络上名誉侵权案件屡屡发生。在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的年代,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谨言慎行。”此案承办法官王强告诉记者,除了民事责任之外,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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