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车被“坑”了? 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2-03-12 18:36:02 来源: 许昌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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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买车,有人买新车,有人更青睐二手车,因为经济实惠。不过,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二手车也容易入“坑”。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两起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案件。

连环卖车,结果钱车两空

3月2日,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火龙法庭,经法官主持调解,来自安徽省六安市的张某与家住禹州市火龙镇的郭某达成和解,郭某当庭支付给张某购车款5.8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连环卖车引起的纠纷,张某、郭某均为二手车中介。2019年8月,郭某从王某处购买了一辆货车,转手便将该车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020年4月,张某又将该车转卖给了汪某。

让汪某没想到的是,车才买了一个月,就被天津某租赁公司找到并拖走。原来,2019年4月,该租赁公司就与王某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并向王某支付59850元,车辆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均转移至该租赁公司。

车没了,钱自然得讨回来。为要回购车款,汪某诉至法院并胜诉。退了汪某的购车款,张某也打起了官司,向郭某索要自己的购车款。

今年2月2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火龙法庭受理了此案。由于该案系连环卖车,涉及多名当事人,为确保案结事了,此案承办法官马会娟在庭审后多次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联系身在省外的原告,充分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告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及不利法律后果。

经过马会娟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花了30万元,却买到“泡水车”

“二手奥迪车,精品、车龄不满一年、低于市场价……”对于有购车需求的人来说,这是不是很有吸引力?毛先生就心动了。

毛先生现年46岁,濮阳县人。2021年11月7日,毛先生从朋友处得知,家住禹州市的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卖自己的奥迪Q5,这是一辆2021年4月买的新车。次日,毛先生便和朋友一起来禹州找到徐某,与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支付购车款30万元。

2021年11月11日,毛先生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车为“泡水车”,并且保险公司已对该车全额赔付34.3万元。在多次要求退车无果后,毛先生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诉求有三: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徐某退还购车款及利息、3倍赔偿购车款。

庭审中,徐某对“泡水车”的事实无异议。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是否“泡水”对原告最终是否购买以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被告徐某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涉案车辆有真实和全面的了解,且其作为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法定代表人,比一般人更具备车辆检验的能力和经验。但徐某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并未告知车辆为“泡水车”的事实,故应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1月,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毛先生与徐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徐某返还毛先生购车款及相应的利息,毛先生将车辆返还徐某。

买卖需诚信,隐瞒要担责

“近几年,二手车交易增多,因二手车交易引起的诉讼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车辆存在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消费者被蒙在鼓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卖方不履行。”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张留丽介绍。

在此,张留丽提醒二手车商,在出售车辆时应讲诚信,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等事关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否则不仅有可能得不到既得利益,还会受到信用惩戒。

“广大群众在购买二手车时,最好选择合法经营、信誉可靠的经营者,并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等获取车辆的准确信息,审查车辆权属,查验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问题。购买后,一旦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收集证据、提出异议。”张留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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