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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热讯: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疫药品及医疗用品提醒告诫书
2023-01-08 19:04:23 来源: 许昌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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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涉疫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电商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守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各电商平台企业要加强平台内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质、价格管理和监测,对平台内企业广泛提醒告诫,加强规范引导。

十一、相关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进销货验收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假药、过期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无资质厂家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和包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法规及批复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

经营者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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