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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群众诉求渠道 全面推行“有诉即办”
2023-02-21 10:17:43 来源: 许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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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金伟

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日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推动投诉快速有效解决,我市制定了《许昌市优化营商环境“有诉即办”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相关资料图)

明确投诉受理范围

《方案》明确了营商环境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范围。其中,受理范围主要包含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等7类情形。具体范围如下: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违反规定侵犯市场主体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向市场主体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调研)等加重企业负担问题的;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方面的投诉;其他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不予受理范围主要包含依法已经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等6类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依法已经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已进入信访等其他渠道办理的事项;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或市场主体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事项。

畅通诉求反映渠道

《方案》明确了受理投诉的多种渠道,主要包括许昌市营商环境投诉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万人助企诉求解决机制、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外商投诉举报电话等投诉渠道。

——营商环境投诉平台。通过全市统一的全流程可视化营商环境投诉综合受理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和群众通过扫描二维码简便高效进行业务咨询、投诉举报、进度查询、服务评价等。设立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同步受理营商环境投诉和咨询。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相关部门专业分厅显著位置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实行专人专窗集中受理、一对一服务,全面受理企业群众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收集企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万人助企诉求解决机制。依托万人助企工作机制,扩大干部包联服务企业范围,实现三次产业类型全覆盖,以及规模以上企业、中小微企业、双创团队等各类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全覆盖。

——其他平台资源。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外商投诉举报电话等投诉渠道,广泛受理营商环境领域投诉。

规范投诉受理流程

《方案》规定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受理登记、转交办理、限时办结、核查反馈、督查督办等5个环节。

受理登记。市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热线电话收到的投诉,由市营商办直接受理。其他渠道收到的涉及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平台责任部门受理后要单独记录,建立投诉处理台账。非营商环境领域的投诉举报,各平台按照各自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办理。

转交办理。市营商办受理的投诉,由市营商办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至责任部门办理。其他渠道受理的投诉,由各受理机构直接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限时办结。对收到的投诉,办理单位要根据各平台规定限时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办理单位可申请延期,同时须将延期原因和进展情况告知投诉人和受理机构。

核查反馈。办理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后,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

督查督办。各受理机构按市营商办要求定期报送案件受理、转办、办结情况,市营商办及时对办理进度滞后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投诉办理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及时予以督促提醒;经督促提醒拒不整改的,按照《许昌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单”管理工作机制》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督办。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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